首页
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2-22 12:14:14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118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稻府〔20231


各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州人民政府WB-2023-65号办文通知》要求,经十四届稻城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稻城县实际,制定《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三条  在稻城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乡镇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县政府与采购的保险企业(以下称“保险公司”)签订《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合同》,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和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和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开展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补偿的监管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内有关各类合法房屋、圈舍等生产设备损毁后修复或重置的监督及价格管理计算,农作物、经济作物、林下作物、家禽、家畜的当地平均价格计算及服格和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数据计算。

县公安局负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林草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负责在政府未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资金的筹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核实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家畜家禽及农作物损毁最终认定及野生动物疫疫源防治及医疗救助和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协调有关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与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群众安抚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我县范围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采用政府购买商业保险进行赔付,年度赔付总额为400万元,年度购买保险费用28万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鼓励林牧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

各乡(镇)在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

第六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林草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

第七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八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我县购买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公司方案进行核定。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报备,并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收集好相关视频、图片等证据资料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害需要申请补偿的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报备,并在抢救治疗终结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对应的医疗资料单据。并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72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当事人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但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到落实补偿最长不得超过1年。

经受理单位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受理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受理单位记入笔录。

(一)补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材料、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野生动物致害申请赔偿的电话后,应当和乡(镇)双方共同安排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乡(镇)和保险公司可请求上级林草、农农村、卫生健康、发展改革、住建等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

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林草局申请复核。县林草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保险公司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等材料提交县林草局报备。

保险公司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当地林草局备案。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当地林草局备案。

保险公司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县林草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农村、卫生健康、住建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赔偿。

县级以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保险公司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偏远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本细则第十至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期限进行灵活调整,但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到落实补偿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保险公司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