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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文字解读
2023-12-23 12:20:08
来源:
县政府办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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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和《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3年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重点工作序时安排的通知》(甘林草办〔2023〕42号)特制定稻城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4条内容,整体框架与省《补偿办法》基本一致,结合稻城实际,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在稻城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

《实施细则规定了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给予补偿的情形:(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实施细则规定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予补偿的情形:(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实施细则制定了补偿申请流程,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报备,并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收集好相关视频、图片等证据资料以备核查。造成人身伤害需要申请补偿的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报备,并在抢救治疗终结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对应的医疗资料单据。并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72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当事人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受理单位记入笔录。保险公司在接到野生动物致害申请赔偿的电话后,应当和乡(镇)双方共同安排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保险公司在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和申请临时救助。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工作纪律要求。

《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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