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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3-16 01:53:17
来源:
稻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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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稻城县金珠镇贡巴路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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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桑尼玛

第一条 根据《稻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23号)和《关于〈稻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稻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稻城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并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研究拟订并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申报、争取、衔接、安排和落实,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定额和地方标准定额,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收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并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监督实施全县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全县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监督全县乡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承担指导全县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专项规划,指导全县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落实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历史文化镇、村保护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全县公园城市建设。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建筑节能政策、规划,贯彻执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推进城镇减排。承担全县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新型建材替代传统木材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一)落实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并执行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责分

1. 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发布方面的职责分工。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由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遵照执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批;指导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等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中,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对应州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人事科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秘、行政财务、机要、会务、保密档案、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和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督办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承担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贯彻执行上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参与对全县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料初审及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和协调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承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单位内部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建筑管理股(对应州局城市建设与管理科、建筑业理科、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科

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拟订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实施全县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节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执行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拟订全县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施工、建筑制品、装饰装修、造价咨询、招标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机构持证上岗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上级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收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我县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

术政策;拟订全县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市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推广;组织报送县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并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全县施工图备案和监督管理;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三)村镇建设股(对应州局村镇建设科、景观园林科

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并负责全县农村垃圾转运设备及建筑风貌提升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负责全县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拟订我县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政策法规和技术文件;组织指导我县公园城市建设指导我县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和城市人居环境示范奖的创建工作;指导实施全县城市生态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风貌管控和城市设计工作;指导实施全县城市雕塑工作协调全县城乡提升、新型城镇化、厕所革命”各项工作。

(四工程质量监督和房地产管理股(对应州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扬尘防治、竣工验收备案和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县住房建设、房地产业、城镇房屋征收、物业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 5 名。其中,局长 1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稻城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稻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