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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2023-03-16 09:50:36
来源:
稻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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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稻城县后山路17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18:00


冬季9:00-12:00; 14:30-17:30
联系方式 5728429 负责人 降措
第一条 根据《稻城县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甘委办【2019】23号)和《关于<稻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稻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稻城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到城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及监督实施,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改革。

(五)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六)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社会福利政策、标准、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康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城乡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九)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稻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稻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