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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2023-03-14 09:13:38
来源:
稻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3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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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金珠镇亚丁路一段8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5728427

负责人

布初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方案,组织落实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全县性财税立法规划建议,负责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负责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依法对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提出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建议,贯彻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地方金融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县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县信用联社和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六)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县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十七)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落实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八)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十九)统筹对全县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全县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二)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三)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十四)根据县委授权,负责部分国有资产在县的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二十五)协调中央、省、州、外地在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二十六)负责督促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并根据上级党组织授权,督促指导中央和省、州驻县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