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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稻城县扶持藏香猪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7-21 15:12:35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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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稻城县扶持藏香猪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稻府规202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十四届稻城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稻城县扶持藏香猪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稻城县人民政府

                                2025721

稻城县扶持藏香猪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为加强稻城优质藏香猪品种统筹保护,推动稻城藏香猪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通过发展藏香猪产业实现促农增收,参照《2022年四川省促进生猪稳产保价七条措施》《2022年甘孜州支持藏香猪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藏香猪养殖积极性高,具有较好带动性,且自愿参与到稻城县藏香猪产业发展体系及藏香猪品种统筹和保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

第二条  扶持条件,具体包含以下3类。

(一)年出栏达500头以上的藏香猪养殖企业;

(二)年出栏达100头以上的藏香猪养殖合作社;

(三)出栏达30头以上的藏香猪养殖大户。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对加强藏香猪品种统筹和保护施行补助,补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对在本县内注册的藏香猪养殖合作社、养殖大户当年从藏香猪保种企业引进标准纯种藏香猪种猪,按25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公种猪引进比例为15-20:1比例引种)。

(二)通过标准纯种藏香猪种猪进行人工授精5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按50元/头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对本县内注册的藏香猪养殖合作社和养殖户施行能繁母猪培育补助,补助均按照“一猪一耳标”标准判定,补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对新增能繁母猪,按500元/头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经产能繁母猪,按300元/头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县内企业每向本县养殖合作社、养殖户投放6头仔猪按一头经产能繁母猪的标准折算给予补贴。

第五条  对当年有藏香猪商品猪出栏的本县注册养殖户、合作社、企业均可享受出栏补贴(杂交猪除外),同一头商品猪只享受一次补贴,补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养殖户和养殖合作社自繁自养及企业投放仔猪并回购的商品猪均按实际销售量以120元/头的标准给予养殖户、合作社补贴;其中养殖户及合作社从散户收购短期育肥的商品猪不享受该补贴。

(二)企业自繁自养出栏商品猪,按实际销售量以100元/头的标准给予企业出栏补贴。

第六条  对本县内注册的藏香猪养殖合作社和养殖户施行藏香猪圈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村集体、养殖合作社、养殖大户建设藏香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发展藏香猪养殖产业的,可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化设计方案自建,通过政府全额或按比例扶持的方式进行建设,其资产按照约定比例全部或部分归村集体经济所有。

(二)普通养殖户自愿接受科学养殖技术并有饲养能力,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方案统规自建不低于20m²养殖圈舍发展藏香猪养殖产业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本县内注册的藏香猪养殖合作社和养殖户施行金融支持,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藏香猪养殖场(户)提供信贷支持;

(二)对涉及藏香猪产业方面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对企业、合作社、养殖户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贴息。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标准及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纯种藏香猪种猪引进补贴依据。在本县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处购买的纯种藏香猪种猪;

(二)新增能繁母猪补贴依据。第一胎产仔的母猪;

(三)经产能繁母猪补贴依据。第二胎及以上产仔的能繁母猪;

(四)出栏商品猪补贴依据。藏香猪饲养购买保险并达到屠宰体重和品质后,经农业农村部门和属地乡(镇)共同完成检验检疫,取得相关检验检疫报告,并通过商品交易形式向市场销售的藏香猪。

第九条  根据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扶持对象申请、乡村两级审核申报、部门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养殖合作社、养殖户向所在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由村、乡镇逐级审核其真实性并盖章签署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反馈至属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扶持资金。

第四章  联农带农

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扶持资金的效益,凡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经营主体使用此类固定资产,需与村集体签订租用协议,并每年向村集体交纳租金,租金必须部分用于村民分红,并带动周边脱贫户及其他农户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凡按照第二章享受国家补助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需带动其他农户发展养殖业,同时向村集体交纳一定数额的村集体发展资金,具体缴纳数额由村集体与合作社、养殖大户结合经营状况自行协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该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同时各实施主体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全面开展扶持工作和质量把关、资金兑付及资料归档完善等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自通过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由稻城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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