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稻城县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稻府发〔2024〕7号
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稳定就业、持续增收,经十四届稻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稻城县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增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稻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稻城县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增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州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增加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收入,通过有效整合现有相关政策的方式鼓励支持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稳定就业,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并充分结合稻城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政策性补贴进一步鼓励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稳定就业,提高全县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入,逐步缩小与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有效降低返贫致贫风险,完成年度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增速高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有效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举措,巩固有劳动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的工作成效。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
(二)资金来源
行业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三)支持政策
(1)跨省就业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满3个月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助推39个欠发达县域跨越发展十二条措施》文件要求,将每年发放每人600元的定额交通补贴,调标为1200元。
(2)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庭公益性岗位安置3年期满或新增监测户通过行业系统无法识别的,有劳动力且有就近就业意愿的,按照《甘孜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补贴标准,经单位申请、乡镇审核、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后再次安置公益性岗位,确保每户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
(3)劳务经纪人劳务输出补助。对乡村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符合条件的按照《四川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劳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就业稳岗补助。对欠发达县域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一年内稳定3个月以上的,按照《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助推39个欠发达县域跨越发展十二条措施》文件要求,凭工资流水或劳动合同,可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5)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可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6)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等就业载体奖补。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助推39个欠发达县域跨越发展十二条措施》文件要求,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认定为县级就业帮扶基地的,给予每个就业帮扶基地5万元资金补助。
(四)政策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责任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通过安排各级衔接资金对行业资金无法保障到位的政策补贴部分进行支持;配合县人社局和县农牧局做好政策补贴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县人社局。负责健全完善县级帮扶车间、帮扶基地等就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审核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帮扶车间的申请资料;负责向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帮扶车间、帮扶基地等就业载体兑现政策补贴;负责做好政策补贴实施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负责指导乡村业务工作和政策解释。
(三)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审核补贴对象是否属于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负责审核帮扶车间、帮扶基地等就业载体带动务工人员是否属于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配合县人社局和县农牧局做好政策补贴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负责指导乡村业务工作和政策解释;负责汇总各乡镇落实政策后脱贫户和监测户的增收情况。
(四)各乡(镇)、村和驻村工作队。负责政策宣传工作;负责配合县人社局开展帮扶车间、帮扶基地等就业载体认定工作;负责对申报对象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负责协助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相关资料;负责跟踪统计补贴享受对象增收和带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