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野外用火作业审批权的通知
2023-06-12 17:39:29
来源:
县政府办
阅读数:
437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稻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乡(镇)野外用火作业审批权的通知

稻府发〔20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野外用火作业审批权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请严格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稻城县生产经营活动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要求,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野外用火作业的时机是否合适上岗是否持证、风险是否评估、现场是否规范、器具本体是否安全等进行检查;已批准的用火审批事项,要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安排安全监管员监督检查用火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执行情况,严防因野外用火不慎导致森林草原火灾。

一、企业(单位)野外用火作业审批管理

企业(单位)野外用火作业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内、林缘、草原等野外用火的活动。

(一)申请。用火企业(单位)需向用火地点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即:填写《防火期企业野外用火申请表》签订《野外安全用火承诺书》。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用火企业(单位)野外用火申请情况,派出工作小组和村(社区)干部现场查看用火地点,符合用火条件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审批同意的,向申请者颁发《防火期企业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作业。按照“谁用火、谁负责”的原则,野外用火作业之前,用火企业(单位)负责准确收集气象信息,并充分评估视情况在用火地点周边科学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同时做好充分的失火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用火地点和扩大用火规模,做到火灭人离。

(四)其他。有害生物防治、火灾应急演练等其他相关用火参照企业(单位)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管理执行。

二、农事野外用火审批管理

农事野外用火是指农牧民因生产生活等情况,确需在林内、林缘、草原等野外用火的活动。

(一)申请。农牧民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到用火地点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领取《防火期农事野外用火申请表》,签订《野外安全用火承诺书》。

(二)审批。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农牧民农事野外用火申请情况,委托村(社区)干部实地查看用火地点,符合用火条件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的,向申请者颁发《防火期农事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作业。农牧民实施用火作业时,村(社区)要派员现场指导监督。根据气象等条件充分评估,视情况在用火地点周边科学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同时做好充分的失火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火灭人离。

(四)其他。爆桑、祭祀等其他农牧民用火参照农事野外用火审批管理执行。

三、相关事项

(一)审批时段。森林草原防火期内(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业(单位)野外生产性、农事等野外用火均需用火审批。其中,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不得审批。

(二)时限要求。审批单位受理24小时内完成审批,企业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日期至用火日期不得超过5天,农事野外用火审批日期至用火日期不得超过3天。

(三)审批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审批要件。《企业野外用火申请表》或《农事野外用火申请表》《野外安全用火承诺书》,用火企业(单位)施工许可证,用火企业(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农事用火人身份证复印件。 

 

 

 稻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