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公告
案件名称:“苏超在稻城县香格里拉镇瓦龙村俄初河河道内堆放弃渣案”
2026年6月3日14点30分稻城县水利局带队公检法司和林草局、国土局、环保局联合检查工作是发现四川路桥公司G664施工队,在香格里拉镇瓦龙村俄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施工弃渣,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是G664施工队运输方不听业主招呼,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2026年6月5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苏超进行调查并在现场检查堪验笔录签字确认,同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立案登记、立案审批、立案决定,6月5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苏超本人宣读了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了询问笔录,6月15日上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时签订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06月16日进行集体讨论,该案件是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处罚款30000.00元,请领导审批。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6月19日已整改完成,并在2026年6月29日已缴纳罚款。一切按顺序结案。
特此公告!
稻城县水利局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