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5米大 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4-08-16 17:14:29
来源:
县政府办
阅读数:
24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为推进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报批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州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我县拟定了《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稻城县噶通镇普牙村(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勘测定界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共计1.3379公顷,其中:农用地1.3073公顷(耕地0.0000公顷、草地1.3073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306公顷。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 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一半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6:4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纳入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范围。

五、补偿登记

请被征地农民于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6日到甘孜州稻城高海拔天文科学中心规划建设科进行补偿登记。

六、其他相关规定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方案,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听证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

土地征收部门:甘孜州稻城高海拔天文科学中心规划建设科

公告时间: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6日

 

附件: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联系人:王鑫锜,联系电话:0836-6125838

 

稻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稻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和《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

(一)拟征收土地项目: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稻城县噶通镇;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共计1.3379公顷,其中:农用地1.3073公顷(耕地0.0000公顷、草地1.3073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306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Ⅱ):269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0倍执行(耕地调节系数2.0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40%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五、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人员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安置人员拟采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式予以安置。按照省政府川办发201859号及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此次拟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安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原则上实行货币化或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原则上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

八、其他事项

《稻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5米大视场高分辨率太阳望远镜”地方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拆迁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收后稻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