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安排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协调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协调组织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担县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县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翻译工作;承办县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五)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县政府行政应诉案件。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法律宣传普及,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并指导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县法律服务资源。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等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单位队伍建设。负责管理本单位干部。
(十三)负责全县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并指导本单位职责内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