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县煨桑民俗用火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煨桑民俗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任何集体和个人在本县范围内的林区、草地野外煨桑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煨桑用火是指在本县范围内野外煨桑用火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灭火期是指每年10月1日-次年6月30曰。
四、全县所有林区草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均为禁火区。
五、各煨桑点严格实行定人、定点、定责、定时制度。
六、批准煨桑民俗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煨桑地点;
(二)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村民个人煨桑,由个人提出煨桑申请,村两委审批同意,派专人带上水源,方可进行煨桑,做到火人R,审批同意后,派专人带上小煨桑,做到火灭人离;
(三)高火险天气严禁一切野外煨桑。
七、各乡镇、单位部门要加大严格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及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督促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宣传、巡逻、排查隐患等工作。各施工责任单位也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职能。
八、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未取得煨桑审批同意擅自用火者,一律视为违规野外用火,除按《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相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按《森林法》《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森林防灭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并要落实好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要落实人员值班,严密掌握火情动态,严加防范,一旦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值班人员不在岗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