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州、县政府及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该保密的坚决保密,该公开交流的必须公开。
第二章 不公开范围
第五条 信息公开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三)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五)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一)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一)拟办人对政府信息拟定涉密属性、作出标识;
(二)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四)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及密级不明确、有争议的,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州、县国家保密局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情况,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发生国家秘密信息泄露,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机关信息上网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甘孜州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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