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部门: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确保稻城县辖区卷烟零售点布局更趋合理,切实维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辖区零售户之间的无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稻城县局于2025年12月启动《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工作。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查询相关资料、并结合稻城县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因素,拟定了《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稻城县局于2026年7月21日通过公开听证并修订完善了《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将《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附件1: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附件2:稻城县目前适用的最小单元格及当前零售户数量
附件1: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
附件2:稻城县目前适用的最小单元格及当前零售户数量.xlsx
稻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8日
抄送:州局(公司)法规科、专卖管理科。
稻城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印发
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稻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满足需求、公开便民和“一证一址”原则。稻城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状况、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区域内零售点数量已达到容量限制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对人口密度较大、居住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城镇区域,根据功能区域划分、繁华程度、消费能力大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一)稻城县德西社区所辖区域设置零售点21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30米、异侧不少于40米。
(二)稻城县贡巴社区所辖区域设置零售点19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30米、异侧不少于40米。
(三)稻城县子洛村所辖区域设置零售点3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30米、异侧不少于40米。
(四)稻城县上茹布村所辖区域设置零售点4个,新办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30米、异侧不少于40米。
(五)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 农村区域零售点设置,根据区域面积大小、人口数量、居住分散程度、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一)香格里拉镇为重镇,呷拥社区22户、仁村4户、亚丁村5户、热光村3户、格村1户,除以上行政村以外,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二)省母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培考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沙堆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3户以内,瓦格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3户以内,牙垭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各瓦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吉尔同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7户以内,仲麦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桑堆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4户以内,其余每个行政村各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当各辖区(含城网、农网)零售点总量可新增时,或因零售户退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产生新增名额时,将严格依照政务服务系统、一体化平台申请办证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受理;线下申请的以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以此类推。
第八条 雪茄烟(不经营卷烟)专营店,可设置3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市场最小单元零售许可数量及距离限制,雪茄烟专营店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适用本布局规定所在区域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等,有通信覆盖的,具备办证条件的,可在驻扎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所在区域数量及间距限制:
(一)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可在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优待,在符合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放宽50%,以上残疾类型的其他等级不予优待。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在符合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放宽5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以及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可予以优待,在符合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放宽50%。
(四)稻城县城、农网内由宗教寺庙直接经营的持证零售店铺,因寺庙内部人事任免、负责人圆寂、退休或其他宗教事务管理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凭所属宗教寺庙出具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在原地址可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所在市场最小单元数量及距离限制。
(五)工地生活区在册工人80人至300人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在册工人300人至600人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在册工人600人以上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3个,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工程期限,在符合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放宽50%。
(六)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七)稻城县亚丁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以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符合所在单元格总量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放宽50%。
优待政策执行要求:申请人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租、转借、挂靠他人经营,优待政策仅在限制数量上予以优待,不得简化法定许可证审批程序,因享受本条规定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在做出许可决定前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利益相关人。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类禁止性条款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三条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包括后门、侧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方式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规定统一测量方式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因城乡建设、拆迁等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名称发生改变的,合理布局标准按本规划公布之日划分区域设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内”“以外”“以上”“以下”“不少于”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稻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稻烟发〔2021〕12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稻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