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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县关于2026年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2026-03-10 15:37:18
来源:
农牧局
阅读数:
7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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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养护我县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6年天然水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1. 全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期:2026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

2. 常年禁渔区:我县境内水生生物保护区、重要鱼类栖息地等,全年禁止一切捕捞、垂钓行为。

二、禁渔范围

全县所有天然水域,包括溪流、湖泊、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实现全域无死角管控。

三、禁止行为

禁渔期及禁渔区内,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 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含拖网、刺网、地笼、抬网、迷魂阵等各类渔具捕捞)。

2. 禁止所有形式垂钓(含休闲娱乐钓、路亚、抛竿、手竿、筏钓等)。

3.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4. 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水禽放养等破坏鱼类繁殖与栖息环境的行为。

5. 禁止收购、运输、销售、加工禁渔期及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6. 禁止市场、餐饮等场所以“野生鱼”“野生河鲜”为噱头宣传营销。

四、特殊捕捞规定

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增殖放流、渔业监测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的,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实施。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的,由县农牧农村局依法没收渔获物、渔具及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处罚

2.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市场、餐饮等场所违规经营、销售禁渔期渔获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禁渔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

• 举报电话:

稻城农牧农村局:0836-2260011

稻城县公安局:0836-5728330

稻城县市场监管局:0836-5728173

七、其他事项

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非禁渔期休闲垂钓,须严格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等规定,严禁多线多钩、锚鱼、使用探鱼设备等行为。

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生态家园,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规定,携手维护我县水域生态安全。

 

 

 

 

 

 

稻城县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33